按照即将生效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今后辽宁省内个人撰写的科普著作、科普论文、科普读物等科普成果、指导科普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比考核、学术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学术成果享有同等待遇。
26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在沈阳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地方规章对科普的工作机制、社会责任、队伍建设、场馆设施建设和保障以及科普事业激励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不少突破性的亮点。
此办法规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比考核、学术奖励等方面拒绝将科普成果给予与其他学术成果同等待遇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技术普及既包括自然科学普及,也包括社会科学普及,澄清了人们“科普就是自然科学普及”的认识误区。办法规定,每年5月第三周为辽宁省科普周,9月17日为全省科普日。
此办法还要求,辽宁省内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每学期安排一定的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技发明、科普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并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科普教师。
办法还提出,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适宜的科普设施。而政府举办的科技馆等科普场所每天向公众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还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媒机构应当在媒介传播中安排科普内容,开展信息化远程科普教育。
这一办法也对政府部门提出了要求,规定科普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科普设施出现运营困难的,政府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