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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的保护伞《电子签名法》出台
添加时间:2004/12/28  来源: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点击: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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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正迅速发展,法律规范的缺位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虚拟市场中的各种电子交易提供了法律的保护。
  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安全的讨论。

  虚拟财产保护主要涉及三方面法律关系:一是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协议,玩家和运营商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基于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二是网络黑客盗取玩家虚拟游戏设备的刑事责任认定,其难点在于虚拟财产是否等同于有形财产,目前在立法上还是个盲点。三是游戏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交易。虚拟财产交易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其相关立法已经启动。今年8月28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将为电子交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本文将着重介绍这部法律的立法重点及特征。

  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为宗旨

  《电子签名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学术界和业界都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尤其是它对电子商务加速度发展的助推作用。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整部法律完整并明确地贯彻了这一思想,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这两个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虽然法律界和业界的人士也指出了一些立法技术上的瑕疵和仍需要解决的法律空白点,但该法的里程碑意义以及它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赋予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它首次赋予了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或签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可能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对于经常网上购物的人却早已耳熟能详。在通常的商业往来中,交易的一方会在文件纸张上留下名字、签章,或其他印记以表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而另一方则以此印记作为确认对方身份的符号。而在电子交易中,不存在有形的介质,只能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订立合同。无论是建立在有形纸张上还是无形电子数据上的合同都需要对交易当事人进行身份的认定,由此便产生了一种与亲笔签名具有相同认证功能的电子技术手段,即电子签名。

  随着互联网从新兴媒体的角色向交易平台、交流平台延展,电子签名由于其保密性、惟一性、排他性的特点成为了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其作用日益彰显。各国的电子签名法也随之应运而生,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也是顺应潮流之举。

  相对于亲笔签名,电子签名的方式是多样化的,但目前国际通用的电子签名技术还是基于PKI的公匙密码技术。为解决什么样的电子技术可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即在法律中并不明确指定具体的技术手段,而只是对技术的可靠性进行描述性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数据属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种界定方式为未来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电子商务具有无形特征

  电子商务虽然是数字时代一种新兴的,低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的交易模式,但它并不是区别于传统商业方法的创新,而是传统方式的新的发展方向。因此,它与建立在传统商业方法之上的法律体系存在兼容的基础,同时由于它带有虚拟空间的无形特征,又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法的冲突,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沿袭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的立法技巧,即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分析传统形式的目的及作用,并将其作为电子合同的功能性标准。

  这种功能性标准包括旧法律体系对于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文件证据力,以及电文归属、确认收讫制度的法定要求、电文发送和接受时间、地点的确定。

  以法定书面形式要求为例: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但由于书面形式具有确定性强、争议小等特点,民商法中很多合同的签订与交易文件均包含书面形式的特别要求。例如,海商法、担保法、票据法等等。为解决贸易中对合同书面形式的需要,《电子签名法》对形成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作出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规定,使其可以与书面形式发挥同等的作用。“功能等同”的立法技巧既解决了新旧交易方式的兼容问题,又促进了旧的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对电子认证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电子签名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对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双方素未谋面,对彼此都缺乏信任感,这就需要一个权威“第三方”的介入,对交易参与者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并提供信誉保证。“第三方”通常被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目前,我国共有近百家电子认证机构,认证服务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对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进入,《电子签名法》实施了许可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对于CA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有两种立法趋势,一种是限制CA机构的责任。该观点认为CA机构仅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技术提供方,不应当承担与其角色不相当的责任,从保护技术发展的角度,主张限制CA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广泛的免责条件;与之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CA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是保证电子签名真实和可信的关键环节,应当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我国对电子签名的立法采用了第二种观点。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正迅速发展,法律规范的缺位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虚拟市场中的各种电子交易提供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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