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专家咨询服务团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18日 唐山市专家咨询服务团
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科教立市和人才强市的发展战略,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才资源,为我市拔尖人才和广大科技专家投身唐山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搭建施展才智的平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联合成立“唐山市专家咨询服务团”(简称专家服务团),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和组织全市广大科技专家,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人民群众幸福之都”这一总目标,广泛开展科学考察、决策论证、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学术研讨和科学普及活动,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绿色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由各县(市)区、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申报,经唐山市专家咨询服务团审核批准、注册聘任的专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家服务团按理、工、农、医四大学科组建4个分团和若干个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五条 成立专家服务团领导机构,即专家服务团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专家服务团的工作,听取专家服务团的工作汇报,制定方针政策,把握工作方向。
(二)制定专家服务团的长远规划,审议年度工作和计划,审批组织和人事安排,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对专家服务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第六条 专家服务团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管理委员交办的任务,加强对各分团和专家组的政策指导与日常保障服务。
(二)对各分团和专家组的财务、人事、资产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
(三)负责对各分团和专家组活动内容、服务项目、科技成果等进行登记管理。
(四)参与各分团和专家组较大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服务团工作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市转型、统筹城乡发展、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公共健康以及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等社会发展的科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建言献策,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研究探讨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的技术课题,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发展、城乡统筹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三)围绕低碳经济、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材料消耗、成本核算、创新能力、市场销售、情报信息、经营战略、财务管理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开展综合性技术诊断、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四)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努力传播科学知识,普及科学方法,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参加科普日、科技周、科技下乡、科技进社区的活动。
(五)为引进国内外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高科技人才做好牵线搭桥工作,积极培养和热心提携青年科技工作者。
(六)为各种自然灾害、危机事件和事故进行技术界定、技术分析,为涉及技术问题的各种纠纷和案件进行技术咨询、技术鉴定。
(七)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出版刊物,办好网站,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呼声,关心专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维护专家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八条 专家服务团所属各分团和专家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严格掌握服务范围,不从事与科技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专家服务团对各分团和专家组实行统一管理,包括服务项目、合同登记、财务监督等。
第十条 坚持公益性和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各项科技服务活动。对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交通费、差旅费和有关成本等,可按国家《技术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向接受服务并已经获得经济效益的单位收取一定成本费。对在人员、设备、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服务团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专家服务团可授权各分团负责人或专家组组长负责对外联系有关科技服务事宜,技术服务合同由服务团作为服务方盖章,由有关分团或专家组负责履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专家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不损害所在单位技术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参加专家服务团的活动。
第五章 专家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服务团的专家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品德高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其他省部级和市级综合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是某一领域、某一学科的领军人物、拔尖人才和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创办实业经历,并取得过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科技企业家。
(三)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新产品、新品种开发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科技教育、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企业、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创造新的科学管理方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解决过工农业生产中较大技术疑难问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突出贡献的高中级技师。
专家咨询服务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六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权利:
(一)优先参加专家服务团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调研考察活动;优先推荐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学术论文和参与各种表彰奖励活动;优先获得由专家服务团提供的技术资料、科技信息、技术项目和经费资助。
(二)专家本人向“专家服务团网站”、“唐山科普在线”和《专家建议》、《唐山科普》等发布信息、文章优先刊载发表。
(三)参与专家服务团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应作为本人的工作职责之一,在本人单位年终考核评优和晋升聘用时可优先考虑。
(四)在参与专家服务团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中,对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服务效益获得一定奖励。
(五)对专家服务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新技术、新知识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二)遵守专家服务团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专家服务团组织的科技服务活动,努力完成专家服务团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坚守科学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甘于奉献。
(四)积极撰写对全市各行业具有建设性的科技专题建议,及时向专家服务团反馈各类有价值的科技信息。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服务团工作考核制度。采取年终检查的方式,由专家服务团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个分团、专家组、专家开展活动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对积极参加专家服务团活动和在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组、专家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多次无故不参加专家服务团组织安排的活动,不能尽责任义务的专家给予告诫。
第十九条 对不负责任、失职、失误给工作造成损失,对专家服务团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专家,给予通报、警告、劝退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在专家服务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