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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尽快引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议
添加时间:2010/4/30  作者:杨荣博 王立伟 谢小锋  来源:唐山市公路学会  点击: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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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项目给周围的交通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会波及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在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土地开发商已经逐渐认识到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那种不顾周围交通环境的承受能力,盲目加大建筑规模的做法,只会降低项目的竞争优势,最终也会伤及其商业利益。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时,也迫切需要知道该项目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以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用以判定该项目的建筑性质、建筑规模是否合适。交通影响评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一种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评估的专业方法。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概念

    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是指某一个地点由于新的土地利用设施建成后,其产生的新的交通量对周边道路已有交通运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分析该项目对周边交通服务水平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进而确定相应的对策或修改项目开发计划方案,以减少项目建设对交通负荷的影响,保障交通服务水平不下降。

二、国内外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

1、国外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

 交通影响评价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应用十分广泛。九十年代初期,美国公布了统一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南,英国也在1994年,由交通运输协会公布了统一的交通影响评价指南。

 在美国,交通影响评价的应用范围包括城市商务中心区、城市一般地区、郊区和农村地区的土地利用开发,有单一的土地利用类型开发,也有多种土地混合类型开发以及特殊用地开发,有局部开发,也有成片开发或州级公路沿线的土地开发。根据1994年对全美44个州的调查资料显示,有30个州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中有14个州既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又要求开发商承担交通改进责任。

2、国内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

 中国香港的交通影响评价开展较早,特区政府在对项目审批时,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政府制订的技术标准和咨询公司制定的研究方法都比较完善。

 90年代中期开始,大陆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南京、上海)逐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些方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南京起草了《南京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编制办法》。与国外相比,国内目前尚未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应当引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建设项目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建筑项目应当引入交通影响评价:

    1、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加油站、出租车服务中心、大型公交站、货运站等交通建筑设施;

    2、商业步行街;

    3、各类大型市场、游乐设施场所、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5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4、拟建项目的出入口处平、纵视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其出入口距其它出入口或交叉口太近;

    5、重大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

    6、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这一条文规定了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港口法》第7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这一条文规定了港口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公路法》第18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规划控制区制度,省政府确定规定的距离60

   《公路法》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国务院确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为:高速公路30、国道20、省道15、县道10、乡道5

四、建议我市在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及早引入交通影响评价

    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逐步将其纳入城市规划报建程序势在必行。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若能系统性地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将其作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中的一项指标,纳入城市规划报建程序,用以分析各项规划措施、建设项目和实施方案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以此检验其规划、改建项目的可行性,并且一次性地提出规划和改善交通的各项措施,及其项目所应承担的交通责任,这样既可以为规划部门提供用地规划、控制开发强度和交通发展的决策依据,又可保护交通环境,为改善交通筹措资金,并且可以达到有效地抑制局部交通影响的扩大化和有效的控制中心区交通需求的目的,避免交通阻塞状况进一步恶化。

    利用现在唐山大面积拆迁和城市改造的机会,建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选址、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提出对策,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这将为缓解唐山市目前和将来交通紧张局面,更好地协调好土地开发与交通发展之间关系,更好的实现唐山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严格的交通影响评价许可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市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准则和要求》,并制定《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办法》。

    2、完善交通影响评价流程。根据唐山市的交通特点,把交通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和规划控制的基本措施。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时,采取专家评价和公众咨询等方式,并经公示方式,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及周边的市民、道路使用的相关法人、项目的使用者等公开建设项目的内容,听取建议和意见,对于重大项目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对中心城区的建筑项目采用一票否决制,以解决城市中心区超强度开发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

    3、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协作机制。建议由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主要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其它部门相互协助配合。交通影响评价是一项需要建立在特定技术积累之上,通过现代数学模拟手段分析完成的专业性研究。政府及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确立具有交通影响评估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组建道路交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评估成本支出方面,要使评估机构不与开发商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评估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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