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本校教育决策、教育组织活动的权力。近十几年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直是所有高校的一致呼声,中央政府在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文件中,也一再强调,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法》更加明确地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自主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应该说中央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使如今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办的观念,至今仍然起着影响力,高校的主管部门不该管的却管得过多过死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专业设置。教育部对高校的专业设置搞了所谓统一的专业目录,按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这种事情教育行政部门不该管,它应该是各个高校内部的事。因为统一的专业目录不可能充分反映市场经济变化的需要,不可能符合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相互渗透的趋势,也不可能适合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任何统一的专业目录都将滞后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实际需要,何必做这种劳民伤财、费力耗时,又不受高校欢迎的事情呢?现在,高校看准市场经济需要设置专业,专业目录上没有的不准办,即使有也要逐级上报、层层审批,怎么能使高校依据高教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呢?又怎么能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对新型人才的需求呢?再如课程设置。教育部一方面要求高校增加选修课,却又规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公共必修课达到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真正用于高教专业课程的学习课程时数必然减少,高校自主设置课程的比例在减少,选修课开设受到课时的制约而很难多开,这非常不利于培养新时期所需要的具有独立个性的创造性人才。还有教材选编。这更应该是高校内部和高校教师自主的事情,而主管部门却非要管,管到官员自己作主编出版所谓统编教材的地步。实际上,高等教育涉及的是前沿性、探索性问题,高校教师讲课必然会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统编教材、统一试题不利于教师主体作用的发挥,会把高等教育引向应试教育,更不利于培养创新素质的人才。凡此种种,说明高教法赋予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没有落到实处,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改变职能,依法管教,再也不能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老办法“捆绑”高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