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披露与处罚科研不轨行径,应当是科学之社会运行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科学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科研管理部门做得不够,经验不足,更重要的是不知道怎么做。俗话讲“东边不亮西边亮”,你不做他人就可能来填空,你做得不好他人就忍不住想掺和。
近几年随着言论自由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的普及,“科学打假”或者更一般意义上的“学术打假”竟然时髦起来,大学或研究所中的某个科学家可能被出奇不意地拎出来,在网上被痛打一番。当然,这其中有许多可取之处,这种贴“大字报”式的做法能够得到民众的响应也反映了正规投诉体系和处理体系的运作存在着问题。这种做法也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督促科研管理部门改进本职工作。
但是,这些所谓的科学打假,也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媒体和管理部门需要特别重视。
第一,个人如何可能成为科学打假或者学术打假的主体?当今,科学或者学术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科学成就或者学术成果的认定是在社会层面由“科学共同体”或学术共同体进行的,需要有同行(peer)评议。任何个人,即使是全能的天才,也没有资格宣布他人的科研成果属于不轨行径,当然他拥有监督、检举权。
科学研究的确在探索自然的规律,但是科学本身也是一种高度人为化的过程,科学家在研究中犯错误是经常的。而错误有许多种类,有非故意的错误(honest error)、有疏漏的错误(negligent error)也有不轨行径(misconduct),还有其他违规行为,它们之间的界线是什么?对于某人的行为或成果有所怀疑,应采取什么程序举报?对被指控的违规行为,谁有权来判定成立还是不成立?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国际惯例可供中国参考。一般说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专门调查。而对目睹的不轨道行径的举报,是科研人员的义务。
第二,打假过程中是否需要程序正义?是先定罪后审判,还是先审判后定罪?对此人们可以想当然地认为前者不合适。但是现代法律讲的程序正义涉及不仅仅这一点。对于科学中的被指控者,应当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行事,首先是立案,然后是认真的调查取证,并且这一过程要与后面的裁定严格分开。立案与调查本身并不表明被指控者一定有问题。调查者没有权力进行“审判”,某个个人或者机构不能既是调查者又是审判者,不能既是公安局、检察院又是法院和陪审团。学术不轨道案件的调查中,既要保护举报人,也要保护被举报人。因为举报人可能受到打击;举报的案情未必属实;被举报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辜。
美国三家科学院(NAS,NAE,IOP)的政策是:“当个体被指控过去有科学上不轨行径时,负责对这些指控做出响应的机构,已采取过许多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最成功的回应是,把收集信息的初步调查,与随后判别有罪或无罪的裁决以及如果有必要而进行的处罚,清楚地区分开来。在裁定过程中,被指控有不轨行径的个体有权得到各种正当程序保护,如评论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也有权盘问证人。”[1] “正当程序保护”(due process protections)是一个法律概念,与正当程序权(due process rights)有关,指有关部门采取有可能不利于当事人的行动时,当事人享有的一类权利,如提前被告知即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上诉权、对证据的质疑权,并且在有关部门做出后终裁处之前继续享有原有的权利,其工作、声誉及收益不应当受到干扰。在不同案件中,一般有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这需要有关部门在条例或者政策中明确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