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今的个别科学打假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哗众取宠之嫌,动辄对当事人不分清红皂白狂轰乱炸,其做法根本不顾公民的名誉权,更谈不上程序保护。被指控者无法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论,也无权盘问证人,甚至不知道证人是谁,不知道证据是真收集到的还是打假者个人捏造的。在这种不对称的“表演”中,打假方处于优势,仿佛成了“上帝”一样的人物,永远正确、永远占有真理:集起诉、审判、裁决于一体,并且操纵着舆论。这种做法纵然在某些方面充分合理,也是有违现代精神的。特别是,有可能以科学的名义而破坏其他社会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对打假本身也要考虑打假,这就是所谓的“二阶打假”了,当然也应当有三阶或N阶打假或转一圈,总之监督不应当在某一环节突然中止。
打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科学之社会运行的“制度性安排”的一部分。科学共同体对于不轨行径不但要有响应,而且要对“掩盖科学中的不轨行径、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诬告他人有科学不轨行径”等,也有适当的处理方式。显然,个体式的学术打假,无法解决本该由科学的制度性安排来应付的这些难题。
另外,科学中的若干严重的不轨行径已经超出科学共同体处理的范围,诸如实验室的性骚扰、恶意破坏他人实验、剽窃他人实验用品和专利成果等,这些应当依据适用于一个国家中任何人的法律来处理。
第三,个人无法无天的“打假”行为干扰了科学监督机制的正常运作,有违现代法制精神,破坏了科研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个人的打假行动可能与正在进行的正规调查相冲突,在舆论上干扰办案过程。打假者的动机可能是好的,也许真的为了纯洁中国的科学界、学术界,但是要量力而行,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匹配的,权利大了,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变大了。当义正词严、真理在手般地指责其他科学家之时,应当反省一下自己的合法性、能力和责任。社会公众也应当成熟起来,对舆论有独立的鉴赏能力。
此外还有若干问题,比如怎么样保证打假者的动机是好的?人人都是吃五谷杂粮的,并且生活于人际关系之网中,有谁能够保证自己的动机永远是好的。而且好与坏是相对于某个主体的,是利益、价值渗透的。又如,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整顿学术秩序的大事如何可能放心地寄希望于个人的良好动机上?假如打假者本人的动机就有问题或者有偏见,科学事业以及公民的权利岂不严重受损。
个人是靠不住的,美国科学家就个体而言,未必道德水准或研究能力天生比中国科学家强,但是在集体层面表面出来的平均道德水平确实比我们强,差别何在?因此,重要的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对科研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减少和防止各类不轨行径发生。中国科学院学部成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很有必要,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受理并处理了若干举报。[2][3]
一般情况下,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不是讨论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是要尽可能防患于未然、不给一些人机会可乘。人人可能都会想到投机取巧,而制度就是要约束人们不敢随便冒风险。制度完善了,并严格落实,不久就会营造出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文化氛围,科学研究的环境便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而当前的情况是,个体、共同体与社会三个层面均无严格约束,“放纵自己、宽恕他人”、“你好我好大家好”,于是才有世风日下、恶性循环的局面,当然,这不限于学风,中国社会的许多问题皆如此。
感谢田松、刘兵、曾国屏先生对初稿提出了修改建议。